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学生住宿章则(仅适用于音乐学院过渡校区学生宿舍)
1.总则
1.1.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是一所国际化研究型大学,致力于创建融学习和学生生活为一体的校园共同体。大学为宿生提供课堂以外的大学生活体验,期望宿生能够通过彼此交流,学习互相尊重和培养责任感。所有宿生必须遵守住宿章则,务求营造安全及和谐的宿舍环境。
1.2.经大学批准,所有宿生在正常的学期期间均须住在宿舍(参加海外交流、实习项目或发生违反纪律、影响公共健康的情况可以除外)。
1.3.音乐学院学生住宿地在音乐学院过渡校区,每位宿生均隶属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的一所书院,鼓励宿生积极参加大学书院举办的学生活动。若是宿生违反本章则或所属书院的规定,将由其隶属书院联合音乐学院共同处理。
1.4.宿舍导师由协理副校长(学生事务)办公室监管,协助音乐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处理宿舍管理事务。
2.住宿须知
2.1.入住
2.1.1.宿舍房间由音乐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规则进行分配。对于一年级新生,学生事务办公室分配房间时将考虑宿生的文化差异、兴趣爱好和生活习惯等因素,以便为宿生提供和谐的住宿氛围及良好的交友机会。
2.1.2.新生入住宿舍前,应对照《音乐学院住宿确认函》检查清点宿舍物品和设施,确认无误后签字。
2.1.3.音乐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有权对未满住宿人数的宿舍分配宿生或进行合并,宿生应服从安排。音乐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拥有房间及床位分配的最终决定权。如遇宿舍矛盾问题,请务必及时联系宿舍导师。
2.1.4.出于维修、维护或其他需要,宿舍房间内人员有可能被要求搬离。
2.2.调宿
2.2.1.如欲申请调动宿位,宿生必须提出充分理由及事先征得各相关宿舍房间所有宿生同意,并且只能在调宿开放时间(一般于学年开始首个月)向音乐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递交申请表。
2.2.2.调动宿位的申请取得意向宿舍所有成员的同意后,还需获取所住楼层宿舍导师的同意;
2.2.3.宿位调动申请是否成功,学生事务办公室将依照实际情况和资源配置评估后以邮件给予申请宿生正式回复。获批准后宿生方可调宿,逾期之申请将不予考虑。
2.2.4.宿生所分配之铺位不可任意转让或转租给他人。严禁私自调换宿位;凡未经学院审批自行换宿的,一经发现,学院有权处理非分配宿位上的个人物品,违规者将受到纪律处分。
2.3.作息时间
2.3.1.音乐学院学生宿舍安静时段为:23:00-07:00;12:00-14:00。安静时间段内请轻声开关门,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安静时间段内宿生不能玩电脑游戏,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需佩戴耳机。
2.3.2.安静时间段内,不鼓励宿生在宿舍使用台灯、电脑等电子设备。如有特殊情况需使用,须先征得室友同意。请尊重室友的作息习惯,共同创造安静、舒适、和谐的宿舍环境。
2.3.3.基于安全考虑,宿生应在每晚24:00以前归宿,特殊情况迟归者应预先向宿舍导师请示获准。除特殊情况外,宿生应避免于每天晚上24:00至次日早晨06:00期间外出。
2.3.4.每晚24:00至次日早上06:00期间,宿生不得在他人房间逗留。
2.3.5.宿舍内不允许异性进入。夜间22:00之后,宿舍楼道不允许异性进入。
2.4.访客
2.4.1.访客的定义:凡非音乐学院学生宿舍宿生,统称访客。
2.4.2.宿生接待来访客人,须提前向学生事务办公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信息:
a)与宿生的关系
b)抵达音乐学院学生宿舍时间
c) 离开音乐学院学生宿舍时间
2.4.3.宿舍探访时间为上午08:00至晚上22:00。宿生及访客需严格遵守探访时间。访客探访须在前台做好登记并且全程由宿生陪同。探访区域仅限于音乐学院学生宿舍公共区域,访客须全程遵守音乐学院住宿规章,访客行为由被探访人负责。任由访客无人陪伴的宿生,将面临处罚。
2.4.4.音乐学院学生宿舍不接受非宿生访客留宿。
2.4.5.如有必要,音乐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有权要求访客随时离开音乐学院学生宿舍所有区域。
2.5.退宿
2.5.1.长期离校状态的宿生(参加海外交流、实习项目,病休或发生违反纪律、影响公共健康的情况)均须在离校前办理退宿手续。
2.5.2.宿生退宿需填写《音乐学院退宿登记表》并归还宿舍钥匙,需在规定日期前打扫房间并清空其所有物品。逾期未及时清空搬离者,学生事务办公室有权予以罚款。若需宿舍工作人员清理宿生搬离房间时遗留的物品,将收取所需的额外费用。
2.5.3.宿生退宿前须确认宿舍内家具和设施是否完好。如有宿舍设施损坏或遗失,将照价赔偿用于维修或更换。
2.5.4.宿生如严重违反住宿章则,可被学院勒令实时退宿。
2.5.5.宿生如经医院证明不宜寄宿,须予退宿。
2.5.6.宿生如中途退学、休学,须予退宿。
3.宿舍规则
3.1. 住宿行为规范
3.1.1.爱护公物,合理使用资源,并时常保持宿舍内宁静、整洁及美观。在宿舍公共场合应衣着整齐,并注意言行举止。
3.1.2.鼓励宿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消耗及垃圾的产生,室友间平和协商、妥善处理寝室生活垃圾,争取做到垃圾不过夜。严禁在楼层走道放置垃圾。
3.1.3.置放在宿舍房间内和公共区域的所有电器均须符合深圳市政府的安全标准。为了保护环境,鼓励宿生节约使用宿舍内的水、电以及其他资源。
3.1.4.住宿期间,宿舍物资及设施如有损坏,请及时报修。非正常损坏或缺失的,相关宿生须照价赔偿。
3.1.5.校园网的连接及使用须遵循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资讯科技服务处的政策指引。
3.1.6.宿生应积极配合宿舍导师、宿舍工作人员及学生事务办公室的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住宿环境。不得向宿舍导师、学生事务办公室职工或其他大学工作人员提供虚假、具误导性的信息,不得伪造文件。
3.1.7.宿生不在校住宿时须告知宿舍导师,宿舍导师须做好记录;若因故连续超过三天不在校住宿,须提前一天向宿舍导师申请。
3.1.8.若发生任何紧急疾病、意外或异常情况,例如遇突发自然灾害、火情火险、打架斗殴、发现可疑人员和迹象等特殊事故,应立即向宿舍导师和/或学生事务办公室老师报告。
3.1.9.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他人房间。但是,由于宿舍导师、学生事务办公室职员或是宿舍管理物业人员对宿舍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形时,他们有权不经许可进入宿生房间,例如:据悉房内发生意外;因紧急维修、安全、安保之原因;因查处违规、犯罪事件;或为维持宿舍正常运行之活动分发宿生必要的物资等。
3.2.宿舍用电管理规定
3.2.1.不得擅自更改、添加任何电路及装置,亦不得使用电冰箱、热得快、电磁炉、电饭锅、电热水壶、电热毯、电熨斗等额定功率超过1200W 的各类电器。违规电器将被没收,违者将承担一切后果。
3.2.2.宿舍公共区域所配有的电器和各项设施,仅限在公共区域使用,不得移动、拆卸,并须按电器和设施使用说明安全操作。
3.2.3.宿生须养成断电好习惯,宿舍无人情况下必须切断所有电源,尤其是插排,做到“人走断电”,防止发生火灾。
3.3.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3.3.1.宿生应了解逃生知识,熟悉消防安全出口及防火设施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并按要求参加消防演习。应遵守消防、治安等法律法规。
3.3.2.物业人员会对宿舍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有投诉、异常情况时需临时检查。
3.3.3.所有宿舍都配备消防警报器。警报响起时,须立即撤离,在集合地等待指示。如遇火灾发生,切记勿用电梯。
3.3.4.宿生应妥善保管及存放好个人物品,对个人财物安全负责。学院对宿生任何个人财产或金钱的丢失不负有责任。
3.3.5.为了保证宿生安全,宿舍区内严禁:
3.3.5.1.擅自复制校园卡/宿舍钥匙,或是随意借他人使用;
3.3.5.2.存放及使用任何危险品(如酒精、汽油、煤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
3.3.5.3.使用微波炉以外的电器和炊具烹饪菜肴,使用蜡烛、明火、燃烧物照明等;
3.3.5.4.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3.3.5.5.攀爬门窗、顶楼、栏杆等危险行为;
3.3.5.6.让非宿舍人员尾随进入宿舍;
3.3.6.如违反规定,造成失窃、火灾等事故,责任人须承担相应责任。所有不良行为均有可能被列入品行记录。
3.4.宿舍秩序管理规定
3.4.1.不得在宿舍区内从事任何违反中国法律和法规的活动,不得有可能危害宿舍安全或影响他人的行为。
3.4.2.香港中文大学(深圳)以及音乐学院过渡校区校园内严禁吸烟,包括电子烟。
3.4.3.严禁宿生酗酒、醉酒扰乱秩序。
3.4.4.严禁宿生保存、使用、分发、兜售毒品以及违禁药品。禁止存放与之相关的各类器具。
3.4.5.宿生应保持宿舍区域安静,不得违反宿舍秩序及大声喧哗,宿舍内禁止练琴、练歌。
3.4.6.禁止有伤风化之庸俗言行或任何滋扰他人的行为,宿生不得以口头、行动或书面形式骚扰、诽谤、威胁、恐吓、袭击、胁迫任何人,以免损害他人健康、安全或其他利益。
3.4.7.严禁未经授权使用电子设备在他人不知情或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可能造成伤害或压力的录音、摄影及摄像。这包括但不限于在宿舍内偷拍他人。
3.4.8.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音乐学院过渡校区楼内严禁饲养、收留、携带各类宠物。
3.4.9.任何宿生、单位以及团体严禁在宿舍内从事任何传销、经营性质以及收费性质的活动。
3.4.10.宿生不得组织、参与任何赌博以及类似活动。
3.4.11.严禁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仿真枪、棍棒、弓弩等武器带入宿舍。
3.4.12.宿舍内禁止传教和聚众开展宗教活动。
3.4.13.宿生不得欺诈、盗窃或不当使用他人的财物,包括其他宿生、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成员。
3.5.家具管理规定
3.5.1.宿舍配备的家具和设施设备均为公共财产,使用人应当正确
使用、妥善保管。
3.5.2.未经宿舍导师允许,不得移动宿舍及公共区域的家具和设施。
3.5.3.不得将自带家具搬入宿舍。
3.5.4.不得有钉凿破坏墙面和家具的行为,严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于宿舍内、外墙壁上悬挂横、幅或安装壁挂式物件。
3.5.5.宿舍房门不得随意加锁、换锁,如门锁损坏要及时报修、更换。
3.6.公共区域/设施管理规定
3.6.1.保持公共空间整洁,宿生私人物品不应存放于公共地方(如厨房、电视房及走火通道等),否则可被丢弃。
3.6.2.保持宿舍楼层过道整洁,宿舍楼层过道亦不能放置私人物品(如纸皮箱、鞋架),更不允许放置宿舍垃圾。
3.6.3.所有放置冰箱里的物品都需要填写并贴上最新的冰箱标签(物业工作人员每月更换一次颜色)。冰箱内食品不宜放置超过两周,若出现溢出物请及时清理。未经允许,不能拿走不属于自己的物品。
3.6.4.宿舍厨房仅用作简单烹饪,宿生在使用后应立即清理干净。厨房台面不允许长期摆放厨具等私人物品,如确需临时存放请贴上标签,他人未经允许不能擅自使用。
3.6.5.使用完洗衣房的洗衣机或烘干机后,请同学们及时收走自己的衣物,以免造成丢失。请为私人物品贴上标签(如洗衣液、盆子等),他人未经允许不能擅自使用。请在宿舍楼指定区域晾晒衣物,在非指定区域晾晒的衣物将会被没收处理。
3.6.6.电视房内严禁饮食,请保持电视房整洁,出入电视房请妥善保管、携带个人物品。
4.违规及纪律处分
4.1.宿生如违反上述任何规定,或违反大学其他书院或是部门的规定,由学生事务办公室予以宿生劝诫警告,或转交至学生纪律委员会处理。
4.2.视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学生事务办公室可能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违规处罚,相关惩戒记录将可能在毕业成绩单上显示:
4.2.1.口头警告;
4.2.2.书面警告并记入学生档案;
4.2.3.书面公开谴责并记入学生档案;
4.2.4.记过,累计满三次将可能被退学;
4.2.5.暂时停止宿生在宿舍楼的相关权利;
4.2.6.宿舍导师/学生事务办公室安排宿舍社区服务工作;
4.2.7.缴付或赔偿相关费用;
4.2.8.逐出宿舍,有权取消其宿位;
4.2.9.或是其他委员会认为合理的处罚方式;
4.3.访客亦须遵守本章则,否则,宿舍管理人员须请其立即离开宿舍或报请学生事务办公室依章处分相关宿生。
4.4.宿舍内之任何违禁品、赌具、酒类或宠物等,学生事务办公室有权没收,没收的物品将不予归还并按4.2处理。
4.5.宿生如经常外宿或将宿位私自让与他人,学生事务办公室有权取消其宿位,所缴宿费不予退还。
4.6.宿生如犯盗窃,一经发现,学生事务办公室有权取消其宿位,其所缴宿费不予退还。
5.修订及解释
5.1.本规章适用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音乐学院学生。
5.2.出现本章则未详尽事宜,以音乐学院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音乐学院保留采取行动、用合适的办法进行处理的权利。
5.3.如有必要,本住宿章则有可能会审核和修订。
5.4.音乐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对本规章有修订及最终解释权。
5.5.本规章以中文版本为准,英文版本作参考之用。